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的规范性和执行力,根据《吉林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吉林大学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院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是科技开发中心、工业技术研究总院(现代产业技术研究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办公会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以及学校的各项决定。
第四条 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班子成员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又要协同合作,形成合力,不断健全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办公会议事的范围包括: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等。
2.研究制定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横向科研管理、国内合作、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产学研合作,校地、校企、校校合作,成果转化,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体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本单位人员岗位设置、人员聘任、考核、奖惩、年度经费预算、大额经费使用、固定资产购置、奖酬金分配等重要事项。
5.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六条 办公会由主任(院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讨论时,可临时召开办公会。主任(院长)临时有事且必须召开办公会时,可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办公会参加人员为单位处级领导、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参加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八条 办公会的议题由单位处级领导提出,主任(院长)确定。
第九条 会议议题须事先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为规范性文件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审核,对重大事项还应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议题材料,填写《办公会议题审批表》。议题材料和《审批表》须于开会前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报主任(院长)审阅,并送达参会人员。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条 办公会讨论议题时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处级领导汇报。如有需要,列席人员可作必要的补充。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并作出决策。
第五章 决议的落实与督办
第十二条 办公会应由专人记录、整理,对所决策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由办公会参加人员签字,最后报主任(院长)签发后实施。
第十三条 办公会决定事项,应明确具体负责人和实施部门。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分期向主任(院长)报告,每学期向办公会汇报一次。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办公会参加人员应按时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用书面形式等表达。
第十六条 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七条 办公会讨论和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家属切身利益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