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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策

吉林大学校外设立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科技开发中心 发布日期:2017/11/30 点击量: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科技经费总量,推动“校地院”“校企院”的建设工作,规范校外设立科研机构管理,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吉林大学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校外设立科研机构(简称“外设科研机构”)为吉林大学与地方政府或企业共同在校外设立的具有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功能的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

第二条 外设科研机构分为实体外设科研机构和非实体外设科研机构。实体外设科研机构指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注册成为当地政府编制办公室批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者由学校、地方政府、企业共同成立的股份制科技研发机构等;非实体外设科研机构指非实体注册的为履行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而成立的具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功能的机构。

第二章 管理与运行

第三条 实体外设科研机构,应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及实施细则,具备完善的章程、制度,实行理事会(或双方成立的领导小组)领导下法人负责制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每个实体外设科研机构由学校派出2-3名专职人员从事管理,采取校内公开招聘或校内相关部门推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原则应为专职人员,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由校长聘任并派出,学校派出的副职和其他专职人员由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所有派出人员每个聘期4年,聘任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五条 非实体外设科研机构不设专职管理人员,正副职人选由校内依托部门推荐,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聘任,每个聘期4年,聘任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从事学校技术转移工作,按照《吉林大学横向科研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十九条关于技术经纪人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外设科研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由法定代表人或正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自行社会招聘;也可以招聘校内教师和学生,实行兼职聘任,兼职待遇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七条 校内派出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待遇和薪酬,保留其档案工资中的基本工资部分,可在外设科研机构享有岗位津贴、业绩津贴和出差津贴。

第八条 学校外设科研机构的日常管理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也可由科技管理部门委托校内相关依托单位进行管理。鼓励外设科研机构有一定比例经费的研发任务交由校内教师完成。学校每年对外设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校内派出专职人员业绩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九条 吉林大学享有外设科研机构产生的所有成果的署名权利,以及外设科研机构所有经费收入10%作为吉林大学合作经费拨入学校指定账户,其中40%可以分配给相关学院。

第十条 外设科研机构获得的全部科研经费记入吉林大学对外宣传年科研经费的统计依据。

第三章 设立与撤销

第十一条 外设科研机构的申请与设立。拟申请与地方政府、大型企业共建的外设科研机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能申请设立。

第十二条 外设科研机构的撤销。外设科研机构的考核为每年年底,对其科研总量、成果转化收益、发表论文和获得的奖励等情况的年度考核。对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外设科研机构,由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撤销建议,并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论证考核,提交学校批准,由学校会同共建单位对外设科研机构予以撤消。学校派出人员依据派出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外设科研机构自聘人员按法律法规解除聘用关系。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最终解释权归科学技术处。

上一条:吉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